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4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徐正斌,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樊万松,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24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徐正斌诉樊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8952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2.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人行、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于2018年7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樊万松名下所有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60号1号楼西5单元6层东户房产一处,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8年8月9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2018年8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无人竞买流拍,流拍后申请人徐正斌自愿以变卖的流拍价1224360元以物抵债,抵偿部分债务。4.于2017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樊万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樊万松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徐正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梁会刚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培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