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5755号
申请执行人:黄春辉,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黄福来,男,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王财成,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执行黄春辉、黄福来申请执行王财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935元及利息,执行费7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位于金牛区金府路********的房屋已不在被执行人王财成名下,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 (2018)川0106执575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王财成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杨亚萍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