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路明。被执行人陈萍。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萍存款人民币41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萍收入人民币41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