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312号
原告:黄磊,男,1977年10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黄鑫,男,1978年12月24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陈永广,男,1988年6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黄磊、黄鑫与被告陈永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黄磊、黄鑫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磊、黄鑫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磊、黄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磊、黄鑫负担。
审 判 员 常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冰
书 记 员 沈伟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