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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21民初312号

黄磊、黄鑫与陈永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黄磊;黄鑫;陈永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312号

原告:黄磊,男,1977年10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黄鑫,男,1978年12月24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陈永广,男,1988年6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黄磊、黄鑫与被告陈永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黄磊、黄鑫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磊、黄鑫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磊、黄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磊、黄鑫负担。

审 判 员  常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冰

书 记 员  沈伟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