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83号
申请人:淄博厚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龙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桂霞,经理。
被
申请人: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阿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厚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52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岳首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752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