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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4执827号之一

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4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发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阎良区人民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西安山江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8)陕011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610336.00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7日起算,直至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返还保证金37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7日起算,直至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481.5元及执行费22318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4日前履行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履行案款100000元至履行完案款2014135.5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如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114执8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代发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