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5民初2672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潍坊成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光华建筑安装公司、被告李文忠、第三人昌乐县朱刘街道魏家庄社区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7)鲁0705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乐营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补正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虎,昌乐营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 判 长 管晓炜
人民陪审员 韩 真
人民陪审员 高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