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4号
申请执行人:陈春丽,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通化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快大茂镇桂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丽与被执行人通化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通化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春丽500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75元、支付执行费743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陈春丽自愿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8)吉052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