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25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008691707E。
法定代表人:梁健,职务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小波,男,1971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常凤
书记员 余若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