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2071行初1363号
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5120D。
法定代表人:江庆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飞、谭小娴,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之一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46279343L。
法定代表人:赵国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晓欣,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海军,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广盛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公积金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盛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
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倩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