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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4民初2994号

卢磊与梁玉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城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磊;梁玉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城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4民初2994号

原告:卢磊,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玉玺,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

负责人:沈德贵,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40XBBX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丽,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商城县供电公司、被告梁玉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卢磊负担。

审判长  黄文献

审判员  张时品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才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