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24民初2994号
原告:卢磊,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玉玺,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
负责人:沈德贵,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40XBBX4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丽,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商城县供电公司、被告梁玉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卢磊负担。
审判长 黄文献
审判员 张时品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才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