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1民初280号
原告:周修良,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根婷,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油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妍,女,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项智鑫,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陈林,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修良与被告沈妍、项智鑫、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修良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修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修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3693元,由原告周修良负担。
审判员 李正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