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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4民初1号

原告丁未与被告曹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丁未;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024民初1号

原告:丁未,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

被告:曹娟,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

原告丁未与被告曹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丁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