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024民初1号
原告:丁未,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
被告:曹娟,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
原告丁未与被告曹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丁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