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执2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晖。 被执行人刘建声,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3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106155.21元、诉讼费用2426元,执行费2072元,尚有部分款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103执234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培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孟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