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2770号
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杭州路**福龙园小区**网点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934275471。
法定代表人:吕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德,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藏义信,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藏义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和润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鑫
书记员刘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