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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3民督7号

乾安县惠民种业与邵海臣、王秀梅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乾安县惠民种业;邵海臣;王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吉0723民督7号

申请人:乾安县惠民种业。 经营者,张永刚,男,汉族,1977年09月21日出生,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

申请人:邵海臣,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

被

申请人:王秀梅,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同上。 申请人乾安县惠民种业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邵海臣、王秀梅于2018年1月1日在惠民种业赊购种子及化肥,共欠种子及化肥款人民币292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1月15日前还清,逾期视为违约,约定自2018年1月1日始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此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给付,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92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始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邵海臣、王秀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乾安县惠民种业种子及化肥款人民币29200元(化肥款21000元、种子款82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始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 申请费1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