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琴,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自强,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莉,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上诉人刘爱琴因与被上诉人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8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爱琴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爱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爱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爱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金 薇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明旭
书记员马家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