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应芝,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黄玉风,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周应芝与黄玉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玉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玉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账户存款69707.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