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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172号之二

周应芝、黄玉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应芝;黄玉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应芝,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黄玉风,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周应芝与黄玉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玉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玉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账户存款69707.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