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525财保567号之一

曾广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曾广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5财保567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曾广国,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广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湘0525财保5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曾广国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支行账号为81×××36的存款1500元。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广国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支行账号为81×××36的存款1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国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静宜

书记员邓昭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