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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保41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潘永红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潘永红;周立;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41号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潘杰。

被

申请人:潘永红。

被

申请人:周立。

被

申请人: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汝红。本院在审理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潘永红、周立、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025674.3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潘永红、周立、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被申请人潘永红、周立、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25674.35元或者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永红、周立、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25674.3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双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欣怡

书记员邱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