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2执恢4号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与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住所:船营区。

负责人:相凯继,厂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侯宪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调字第36号调解书,裁决主文为:偿还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起年利率7%的利息;偿还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起年利率7%的利息;承担仲裁费25,149元。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龙潭区天太村龙山路西侧的一处6282.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五处无证厂房;以及犬舍、大门、围墙、地面硬覆盖等附属设施,冷冻库、锅炉、柴油发电机组等机器设备,依法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在2016年10月;2017年4月、6月作出了评估报告和补充报告,申请执行人预交了评估费46,914元。2017年11月本院作出拍卖裁定,决定以评估价(取整)610万元为一拍保留价,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资产。2018年1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站平台上启动进行第一次拍卖,后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暂中止拍卖。2019年1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8)吉02破申2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了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宝犬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应通过申报债权行使权利,本案应终结执行。如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吉02执恢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刘天舒

审判员 孟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