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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刑更2100号

王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100号罪犯王超,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30日减刑九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超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雨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