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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财保21号

肖华、萍乡市熙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肖华;萍乡市熙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水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财保21号

申请人:肖华,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迎宾路******,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78********。 委托诉讼代理:陈日新,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萍乡市熙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季花城侧直冲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14721513T。

法定代表人:陈水萍。

被

申请人:陈水萍,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div> 申请人肖华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熙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水萍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于4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熙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水萍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于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肖华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陆彦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