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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3民初6346号

何祖伟与汤根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祖伟;汤根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3民初6346号

原告:何祖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源,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根移,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原告何祖伟与被告汤根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何祖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祖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祖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何祖伟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蒋 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夏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