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3民初6346号
原告:何祖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源,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根移,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原告何祖伟与被告汤根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何祖伟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祖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祖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何祖伟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蒋 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夏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