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302民初387号
原告:薛军,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巴楚县。
被告:侯艳鹏,男,1986年1月2日出生,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盖米里克镇49团。 原告薛军与被告侯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薛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薛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军负担。
审判员 韩庆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敏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