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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执4588号之二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丽、沈练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丽;沈练威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45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江苏海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丽,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沈练威,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沭阳县。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立即偿还本金132193.29元及滞纳金、担保费1192.33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46249.62元。本院在执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丽、沈练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高丽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号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书香名邸的房屋虽系抵押物,但已是第二顺位抵押,本案已做查封处理,但也属轮候查封,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等待首查封法院或首轮抵押案件处置。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系在此空挂户口,未在此地实际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6249.62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丽、沈练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