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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民终949号

文方、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方;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8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方,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方、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文方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文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文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文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文方负担166元,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华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