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91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赵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危晴,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荆子埠村。
法定代表人:徐学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学志,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赵家庄村**。
被执行人:隋晓东,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莱阳市旌旗西路**。
被执行人:吕晓静,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莱阳市梅花街****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徐学志、隋晓东、吕晓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7日10时至2019年1月8日10时(延时除外)委托淘宝网,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sf.taobao.com/0535/09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吕晓静所有的座落于山东省莱阳市梅花街冬梅巷X号房屋【权利证号::莱字第**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一套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莱国用(20XX)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由买受人鞠晓燕以4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吕晓静所有的座落于山东省莱阳市梅花街冬梅巷XXXX号房屋【权利证号:莱字第:莱字第**积为XX平方米】一套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莱国用(20XX)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归买受人鞠晓燕所有。山东省莱阳市梅花街冬梅巷XXXX号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鞠晓燕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鞠晓燕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孙永刚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