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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92民初5892号

熊海涛与冯欣展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熊海涛;冯欣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5892号

原告:熊海涛,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冯欣展,女,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原告熊海涛诉被告冯欣展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熊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熊海涛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海涛负担。

审判员  郝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怡

书记员吴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