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张亚飞,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祁伟鹏,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执行张亚飞与祁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伟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中宇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