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422执1015号

张亚飞、祁伟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亚飞;祁伟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张亚飞,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祁伟鹏,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执行张亚飞与祁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伟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中宇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