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22728号
原告:郭江楠,女,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河南万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内环路与至城街交叉口西南角创意园孵化器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安,董事长。
原告郭江楠与被告河南万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郭江楠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