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6032号
原告:潘炳信,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原告:李秀莲,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潘玉良,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炳信、李秀莲诉被告潘玉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潘炳信、李秀莲负担。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