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1民初111号
原告:柳江县同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流山镇龙村屯马山脚。
法定代表人:闭琪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华,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江区亿隆建材加工厂,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农场石灰厂内。
法定代表人:练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柳江县同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柳江区亿隆建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同年1月10日,原告柳江县同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江县同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江县同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柳江县同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江县同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郏鹏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覃仕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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