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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4刑初30号

文柏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文柏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4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柏元,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宇,湖南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8]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柏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柏元及其辩护人张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文柏元在互联网上使用微博(昵称“420-飞行燃料”)、QQ(昵称“叶指导员”)等聊天工具与吸毒人员联系,先后三次将毒品大麻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他人吸食,并以其持有的邓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2)收取购毒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8日,被告人文柏元采用上述方式以800元的价格将5克大麻叶贩卖给小吴(化名)。 2、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文柏元采用同样的方式以1200元的价格将10克大麻叶贩卖给王某、应某。 3、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文柏元采用同样的方式以1200元的价格将10克大麻叶贩卖给张某。 2018年9月28日晚,永康市公安局从文柏元住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八方小区C区16栋1501室查获大麻叶八包、邓某身份证及建设银行卡等物。经称量、鉴定,上述八包大麻叶净重3280.38克,均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柏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光盘、称量、取样笔录、检验报告、搜查证、称量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人任某、应某、王某、“小吴”、张某、黎某1的证言、照片截图、被告人文柏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柏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柏元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柏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柏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飞燕

人民陪审员  吕金喜

人民陪审员  姚晓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 记员  卢颖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