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440号
原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景墨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金玉涛,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原告于2019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静
书记员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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