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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428号

马悦与单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马悦;单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4428号

原告:马悦,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单少海,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马悦诉被告单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马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单少海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悦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少海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悦撤回对被告单少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马悦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