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4428号
原告:马悦,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单少海,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马悦诉被告单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马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单少海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悦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少海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悦撤回对被告单少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马悦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