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5行辖18号 原告孙贵厚诉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收到起诉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贵厚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根据上级法院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
孙贵厚行政裁定书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5行辖18号 原告孙贵厚诉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阳谷县定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收到起诉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贵厚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根据上级法院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