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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05执642号

谭金龙与肖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金龙;肖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605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谭金龙,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址白山市江源区

被执行人:肖云龙,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金龙与被执行人肖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谭金龙向本院申请撤回(2018)吉0605执64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605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