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149号罪犯贾国军,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临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国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19日减刑八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贾国军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本院认为,罪犯贾国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国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晓艳
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