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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刑更2149号

贾国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当事人
贾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149号罪犯贾国军,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临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国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19日减刑八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贾国军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本院认为,罪犯贾国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国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晓艳

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