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03民初5553号
原告:方向阳,男,197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仰校,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金**塘雅镇塘雅四村镇前街**。
法定代表人:黄晓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向阳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陆海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向阳、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回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26日间的社会养老保险。2、请求评判令被告支付因未提前通知辞退原告而产生的一个月代通知金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5个月(2000/月)经济补偿金合计3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恶意辞退原告产生的3个月(2000元/月)经济赔偿金合计6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11个月工资(2000元/月)合计22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方向阳于2017年6月14日被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水利站招收为水务员,双方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另加6000元年终考核金。但被告始终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6月26日早上,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原告突然接到塘雅镇金中管理处主任马某电话,遭到恶意辞退。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过。 2、照片3张,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3、照片3张,相关水务员的工作日志,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4、汇款记录,证明被告支付了工作报酬。 5、光盘(谈话录像),证明劳动报酬资金的来源。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辩称,1、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被答辩人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2、退一步讲,哪怕存在法律关系,也是非全日制的劳务关系。综上,被答辩人诉请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有:1、水务员补贴(劳务费)发放清单,证明2016年村水务员以补贴方式领取劳务费,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水务员以劳务费的方式领取补贴,由金华市金东区羊尖山水库管理处发放劳务费,法律关系存在于金华市金东区羊尖山水库管理处与方向阳之间。 2、塘镇【2017】28号文件及会议纪要各一份,证明水务员领取的劳务费包括补贴和奖金,被告对水务员仅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3、塘委【2017】19号文件复印件,证明2017年3月30日至今方向阳担任中共马头方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4、证人证言四份(曹某1、曹某2、马某、汤某),证明水务员工作时间灵活,无固定的上班时间和规章制度,与被告不存在劳动法上隶属关系。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所证明的待证事实,没有时间、地点,如果说该照片所称内容属实,可以核实;对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哪怕照片是真实的,代理人了解,值班室在2018年6月以后做了值班室,原被告已经于6月份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达到原告的待证事实;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仅凭记录不能达到待证事实,原告的报酬是由羊尖山水库发放的,双方的真实关系要进一步予以认定;对证据5三性均有异议,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是个人行为,不能证明原告所证明的待证事实,款项发放应该有银行转账记录为准。 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确认,对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目的。对证据4、5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可以自行制作,不能单独看是谁进行支付的,不能用支付来否定性质以及最真实的来源,不能说个人支付就是与个人产生法律关系,不能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些证据证明不能被告的证明目的,反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报酬由被告支付,对于文件后面附的人员安排是跟我方提供的照片内容是一致的,佐证了照片内容的真实性,被告对原告是有明确的成文的工作安排;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在村里担任职务不属于劳务关系,相关的其他水利员不在这份文件之中,不能单单否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对证据4中证人证言应该是出庭,接受讯问,否则不能作为单独的证据提交。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所有的证人都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被告有严重的利害关系,对于证人证言说对被告有力的事实,是不予认定的,不利的事实是可以采纳的,从管理职责上来说,被告是用工主体,资金不是被告管理处的资金,而是水利局的资金。证明我方所述的资金来源是正确的。这组证人证言证明不了原告他的工作是灵活的,以及被告答辩所说的情况,证人1、2的证人证言从工作安排上来说,跟原告都不在一个区域,他们的工作方式也不一样。我认为所有的证人证言与照片等是相互矛盾的,照片等是可以证明真实性的。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虽然四位证人未出庭,但在仲裁过程中出过庭,且四位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水务员的工作时间、地点灵活,有工作时需处理一下的事实。 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为加强水务管理,整合村水务员队伍,划分网格及各村饮用水农户消费收缴、管网维护、整合山塘巡查、提高水务员待遇。2017年6月6日,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人民政府向金东区水务局发送了《关于塘雅镇村级水务员管理建议方案的请示》,并附《塘雅镇村级水务员管理建议方案》一份。同年6月13日,经塘雅镇班子会议确定:村级水务员由镇水利站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监督。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确定队长补贴2200元/月,队员补贴2000元/月,劳务补贴发放每半年一次,500元/月年终考核奖金一年一次予以发放。该项资金由金东区水务局下拨村级水务员补贴资金列支。原告方向阳于2017年6月14日招收为水务队员兼水务队的电脑操作员,每月补贴2000元,年终考核金6000元。2018年6月26日,原告接到通知,终止了其水务员工作。原告在担任水务员期间,工作内容为负责东渎溪羊尖山至龙源巡查保洁;大横塘、下塘沿、东风、马鱼塘、马新塘山塘巡查。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收到水务队员补贴15000元,同年7月13日收到水务队员补贴15000元。补贴款项均由金华市金东区羊尖山水库管理处支付。另查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份,原告为中共马头方村支部委员会成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虽然要接受被告指挥、监督,但不受原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招聘水务员,是为了实现“五水共治”、“美丽乡村”建设的需要,而建立的网格化治理模式。原告的工作只是在负责的水源需要保洁时及时处理,时间灵活,兼任的电脑操作也无固定的上班时间要求。所以原告的水务员工作是一种交付劳务成果的劳务承揽。原告在担任水务员期间,其补贴也非被告单位列支,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向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