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9民初5701号
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歌风路**。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总经理。
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学广
审 判 员 霍玉萍
人民陪审员 周洪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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