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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2刑初2号

顾晓东、顾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顾晓东;顾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2刑初2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晓东,男,1972年8月6日生,出生地江苏省大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顾磊,男,1998年9月8日生,出生地江苏省大丰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8]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晓东、顾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桂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晓东、顾磊及被害人金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顾晓东在平湖市泓悦府工地生活区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1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顾晓东至金某1二楼宿舍,对金某1进行殴打,被告人顾磊至现场后参与殴打金某1,造成被害人金某1左侧第5、6肋骨骨折。被告人顾晓东还将金某1的手机从二楼扔下,造成手机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金某1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顾晓东、顾磊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顾晓东、顾磊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17000元已全部付清。 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晓东、顾磊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晓东、顾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妥善处理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顾晓东、顾磊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顾磊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顾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顾磊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