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8161号
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
法定代表人:孙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斐、刘敏,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卫斌,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建股上市张家港市。
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卫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戚鸣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斌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卫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鸣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