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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民初8161号

8161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吴卫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卫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8161号

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

法定代表人:孙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斐、刘敏,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卫斌,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建股上市张家港市。

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卫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戚鸣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斌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卫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州鼎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戚鸣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