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23民初238号

孟某与朱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某;朱某;杨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3民初238号

原告:孟某,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孟某1,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朱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杨某,女,45岁,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秦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孟某与被告朱某、杨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孟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高文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一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