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3民初238号
原告:孟某,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孟某1,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朱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杨某,女,45岁,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秦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孟某与被告朱某、杨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孟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高文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一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