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地装张家口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马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有军,该公司信访办主任。被执行人内蒙古正蓝旗鑫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正蓝旗上都镇金莲川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民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地装张家口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正蓝旗鑫隆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公司名称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702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路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