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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民初5261号

项伯芬与夏海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伯芬;夏海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5261号

原告:项伯芬,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海竹,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项伯芬与被告夏海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项伯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项伯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墨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晶毅 代

书记员 凌晓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