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5261号
原告:项伯芬,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海竹,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项伯芬与被告夏海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项伯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项伯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墨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晶毅 代
书记员 凌晓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