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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行审25号

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杨长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杨长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728行审25号申请人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遂平县城南新区。负责人李金,任大队长。被申请人杨长喜,男,1965年06月07日生,住遂平县。申请人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411728-100213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杨长喜罚款20元并加处罚款20元的处罚事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5年12月4日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411728-100213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满良

审 判 员  张铁良

人民陪审员  刘 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