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728行审25号申请人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遂平县城南新区。负责人李金,任大队长。被申请人杨长喜,男,1965年06月07日生,住遂平县。申请人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411728-100213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杨长喜罚款20元并加处罚款20元的处罚事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5年12月4日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411728-100213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满良
审 判 员 张铁良
人民陪审员 刘 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