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1311号
原告:王叶英。
被告:赵晋武。
原告王叶英与被告赵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叶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叶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叶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告王叶英负担。
审判员 李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