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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1311号

:王叶英与:赵晋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叶英;赵晋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1311号

原告:王叶英。

被告:赵晋武。

原告王叶英与被告赵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叶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叶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叶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告王叶英负担。

审判员  李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