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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1900号之二

朱元昌、袁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元昌;袁明伟;李多帅;魏新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9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元昌,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袁明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多帅,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魏新转,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朱元昌与袁明伟、李多帅、魏新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明伟所有的位于巩义市文化街20号付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巩房权证字第**)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明伟所有的位于巩义市文化街20号付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巩房房权证字第**)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啸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