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9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元昌,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袁明伟,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多帅,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魏新转,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朱元昌与袁明伟、李多帅、魏新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明伟所有的位于巩义市文化街20号付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巩房权证字第**)房产一套,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明伟所有的位于巩义市文化街20号付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巩房房权证字第**)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啸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