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422财保259号之一

李春前、陈秋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春前;陈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2财保25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崔希勇,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镇东崔村**。

被

申请人:李春前,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

申请人:陈秋香,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崔希勇诉李春前、陈秋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保全裁定。崔希勇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李春前、陈秋香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萍 来自: